以下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一、签证、入境须知
根据丹麦《外侨法令》(ALLIENS ACT)第40条,申请丹麦签证须按规定递交申请材料,持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者须通过我国相关部委或被授权机关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须自行申请。除非签证上特别注明,持任何一个申根国家(包括下述15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签发的申根签证可以在申根国家内自由出入,但停留期总计不得超过90天。
丹麦使馆的签证费175至600丹麦克郎不等,依入境次数和逗留期限计,在递交申请时按当日汇率用人民币支付,拒签不退款。对不符合申根签证要求者,只颁发丹麦入境签证。
根据申根规定,如拟在申根区内几个国家旅行,须在其主要旅行目的国申办签证;但如在几个申根国家的停留期相同,则应在其第一入境国的驻华机构申请。
来丹短期商务访问或过境的团组入境时应携带丹方或第三国的邀请函电;已在某一申根国家取得居留权(永居权除外)的中国公民来丹旅行,不宜在国内订购往返机票直接来丹,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丹麦驻华使馆签证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丹、中假日除外。地址:北京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 邮编:100600 电话:65322431,传真:65322439。Website: www.dk-embassy-cn.org, E-mail: bjsamb@um.dk, 申请短期商务、探亲访友或留学、工作以及家庭团聚的签证与居留许可,请参阅丹驻华使馆网站www.dk-embassy-cn.org有关签证事宜的说明。
二、丹麦国籍政策
根据丹麦《国籍法》,可因下列情况取得丹国籍:
1、出生在丹麦、父母一方为丹麦人的子女;出生在丹麦的非婚生予女,其父具有丹国籍者。
2、丹境内弃婴,无实据确定其国籍者。
3、父亲为丹麦人、母亲为外籍的子女,出生时未取得丹国籍者,可在其父母婚后取得丹国籍,但须未满18岁并未婚。
4、未满12岁的外籍儿童被已婚夫妇(一方须具有丹国籍)或一未婚丹麦公民依丹收养程序领养。
丹《国籍法》未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其第二条第一一三款规定可视为对双重国籍的默认,此即"父母一方""通过申请或以认同的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或因"担任他国公职取得外国国籍",而另一方"仍保留丹国籍者","其18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依外国国籍法取得某国国籍。
三、医疗条件与卫生防疫
丹医疗福利制度高度发达,整体医疗卫生条件良好,当地无传染性较强的疾病。外国公民短期来丹可享受急症免费治疗的待遇。
四、海关规定
丹海关随机抽检旅客,查验是否携带国际公约规定的违禁物品入境或违反丹海关规定者。丹海关规定:旅客入境携带的购自他国(欧盟国家除外)的商品(包括机场免税店和机上所购)总值不得超过1,350克朗(不包括一定数量的烟酒、香水等。有关此类商品的限额等细则,可参阅下述网站的详细说明:
www.cph.dk/CPH/UK/main/before+departure/customs+regulations/index.htm)。
来丹旅游者出境时,可凭"免税商店"开具的特制发票,在机场退13%的税。
五、治安状况、外出旅行往意事项及应急电话
一般来说,丹社会治安状况较好,鲜有特大恶性案件发生。2001年丹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540,000起,其中凶杀案近百起,交通肇事致死约500人,重伤5,500人,轻伤4,500人。今年以来针对华人华侨商贾、店主的入室作盗案件频仍。来丹旅游宜携带国际通行的信用卡或旅行支票,少量美元、欧元现金供零用。在哥本哈根机场、火车站和闹市区主要街道、景点、饭店,华人往往是窃贼的首选目标,旅游者钱物及重要身份证件被盗事件时有发生。如遇紧急情况,可拨打112报警,或速与丹国家警察局联系(电话38880555)。使馆值班电话:39460889或39460899。
六、气候
丹麦属海洋性温带气候,天气变化无常。一月份气温最低,平均为摄氏-2.4度,七月份气温最高,平均为摄氏16.6度,超过摄氏30度气温的夏日仅仅二、三天。丹麦基本上未发生过早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据史料记载,上个世纪仅在1902年和1999年遭遇过两次飓风袭击。
七、参考网站
丹麦王室:www.konge-huset.dk;丹麦议会:www.polketinget.dk;首相府:www.sta.dk;丹麦外交部:www.um.dk;丹麦难移民与社会融合部:www.inm.dk;丹麦移民局:www.ud1st.dk;丹麦统计局www.dst.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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